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多次入室盗窃罪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9-03-22    作者:程智华律师
一、多次入室盗窃罪量刑标准  我国并没有针对入室盗窃犯罪专门制定量刑标准,如果实践中行为人属于入室盗窃情形的话,是盗窃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法官在定罪量刑的时候会一并考虑。
  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盗窃罪要看财产的价值,如果在1000-3000元以上,就构成盗窃罪。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至3000以上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至10000以上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0至500000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6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4500元,三类地区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7500元,三类地区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①每增加盗窃一次;
  ②入户盗窃;
  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生产资料,影响生产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
  (5)盗窃财物无法缴回的。
  4、盗窃近亲属财物,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二、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主要有以下的区别:  (1)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即特殊主体;
  (2)盗窃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
  (3)盗窃罪非法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而职务侵占罪侵占的对象只限于本单位的财物并且是本人经手、管理的财物。
  三、盗窃罪能够适用缓刑吗?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死刑两个刑度带之间,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以上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