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人员,这些刑法问题得注意了!
近年来,公司、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增长明显。《法人》杂志自2009至2013年根据我国官方公开数据调查的结果显示,企业家犯罪呈现出明显的递增趋势。
而且,各种公开数据也显示出了其他特点,如:民营企业高管犯罪数量增幅较大,且集中体现在融资类犯罪领域。十八大以来力度空前的反腐行动导致除了高官下马,大量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管同样不能幸免。2014年以来,大宗商品贸易领域集中出现了大量民事纠纷、刑事犯罪交叉的案件等。这些问题的凸显,背后离不开法律进程、经济政策、社会热点的影响,逐渐受到法律界人士、社会媒体和企业的高度关注。我们在实践中处理了大量此类案件,并对高管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简单的梳理、总结和归纳,借此机会与各位讨论一二。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确定有两种界定标准:
1、《刑法》总则规定的单位犯罪中的人员
《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其中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通常会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监事、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因其管理者的职责必须要承担公司、企业等单位犯罪的惩戒后果,成为第一类刑法涉及泛指的高级管理人员。
2、《刑法》分则、特别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特定人员
例如:《刑法》第165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其中的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就属于特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再例如:《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只有这些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才会以内幕交易罪被处以刑罚。
因此,此第二类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有具体法条的明确规定方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反之即不构成该罪名。
二、常见的高管刑事责任类型及罪名
1、因争夺企业控制权引发的犯罪
企业股东、董事、高管对企业财产和权力的争夺常常会上升到刑事诉讼领域。不规范的文件签署、印鉴使用、财产流转等行为经常成为抢夺利益一方的“武器”。将不规范行为定性为“涉嫌犯罪”举报到司法机关,借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之手达到取代原控制人财产、权力的目的,造成企业控制权不可控制的巨大风险。“黄光裕、陈晓国美控制权之争”,“健力宝李经纬案”以及一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更替中出现的案件都是鲜活的例子。
常见的罪名有: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等。
2、融资类犯罪
近几年,民营企业高管犯罪数量激增,凸显了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一方面,银行贷款政策不利于民营企业,企业融资困难重重,不惜“铤而走险”;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数量急速增长,相关法律规范却不健全,既纵容了“以身试法”的人,也无法纠正被错误追究的人,都是该类犯罪高发的原因。相应的,金融机构当中掌握放贷权力,主动寻租或被侵蚀腐化,违反规定发放贷款而涉及犯罪的高管,也在此列。
常见罪名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等。
3、全球性企业热点犯罪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因互联网信息平台的发展和物流运输业的普及,跨国界、跨地域的经济合作、协同的成本优势更加凸显,这带来了全球性企业的巨大繁荣。但是,随之而来的全球性企业法人犯罪也日趋严重。法律的差异和法域的限制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增加了查处和追诉全球性企业法人跨国犯罪的困难。除了传统合规领域打击跨国公司贿赂犯罪和洗钱犯罪外,近年来,中国国内也出现了一些涉及全球性企业法人及高管犯罪的热点。
常见罪名有: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洗钱罪,污染环境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逃税罪等。
三、对企业高管及合规管理的建议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法务官、合规官必须时刻保持警醒,以应对各种可能的风险。商业竞争、权力斗争向来残酷,无中生有尚有可能,更不要说企业自身可能真有问题。我们的建议是:
1、尽快进行合规审计,根据合规审计的结论进行整改。重点调查和整改财务审批制度的规范性、印鉴管理制度的安全性、历史遗留的各种风险问题等。
2、全球性企业应特别针对“商业贿赂类”犯罪合规的本土化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聘请有经验的中国专家、律师根据中国刑事法律、法规修改相应的合规文件及程序,以避免企业和企业高管因此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3、聘请具有丰富中国刑事诉讼案件处理经验的专家、律师,定期对企业高管、员工进行预防犯罪的培训,不定期进行业务指导,甚至在出现“危机”时必须有确定的刑事诉讼律师提供应急法律服务。具有丰富中国刑事诉讼案件处理经验的专家、律师,尤其是具有企业经营相关刑事案件处理经验的律师,可以为企业提供安全、有效的建议和服务。安全、有效、及时的“危机”处理措施对获得相对更好的结果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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