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例背景 境外A公司(“卖方”)于20XX年将其持有的西北某公司(目标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了境外B公司(“买方”)。在转让前的尽职调查过程中,买方已知悉目标公司从设立之日起就未曾给员工缴纳过任何住房公积金,社保则按照当地允许的最低基数缴纳。买卖双方经协商确认,股权转让价款应按照经评估的EBITDA(Earnings Before Interest, Taxes, Depreciation and Amortization,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的10倍计算。由于目标公司未缴纳公积金且低于法定标准缴纳社保,参与交易的会计师对EBITDA进行了调整,并相应调低了股权转让价款。同时,买卖双方对公积金、社保在交割后可能引起的赔偿责任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