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处罚程序
(一)、工商行政处罚程序:
一、受理
二、办案人员将举报、申诉、控告、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当事人交待、执法人的检查材料等搜集登记并进行必要的初步核查。
三、立案
四、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案件来源材料,加盖单位印章,报主管局批准。
五、调查。
六、行政强制措施。
七、调查终结报告。
八、核审。
九、办案人员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连同案件材料一并报县局法制机构核审。
十、审批。
十一、核审通过后,报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批准时应签署具体处罚意见。
十二、告知。
十三、主管领导批准处罚建议后,办案员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一式两份,送达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中的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必须引用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十四、决定。
十五、告知三日内当事人未对拟对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或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建议成立。
十六、送达。
十七、处罚决定作出后,打印《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办案人员依照送达规定送达当事人。
十八、执行。
十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制员做好书面答复或应诉准备。
二十、立卷。
二十一、案件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办案人员应在15日内将案件材料立卷。
(二)、行政处罚听证适用的范围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有哪些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必须是行政机关。
②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③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④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2、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1)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③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以上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