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1、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返还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例一中的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在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判决借款人返还本金。
2、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应依法予以收缴。依据《民通意见》163条: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案例二中的借款用于赌债,用途不合法,违法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不予保护,依法予以收缴。出借人,在明知其用于赌债而出借的情况下要其返还借款,法院不予支持。
3、关于合同无效后的利息处理。目前,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但从法理上讲,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系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并未成立借贷关系,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方应当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在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大多数情况时双方已知或者应知的情况,因此双方均有过错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原告的利息要求。这一点从本文案例一中也可窥见一斑。但是,从该法院的实际判例出发,法院虽未支持合同无效的利息请求,但可以要求支付原告从起诉后到被告返还借款期间的利息,应作为资金占用费由被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付。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间有偿借款,其利率不得高于法定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不允许计收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