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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初探
发布日期:2019-03-20    作者:熊敏律师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当事人即原、被告如何确定?“农户”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实践中,法院受理该类纠纷并不会将“农户 ”作为当事人,而是把“农户”的户主列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笔者认为似有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该法第十五条又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故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从权源角度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来源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集体经济组织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该合同产生的纠纷而诉至人民法院应该由签订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从民事主体的角度看,民事主体分为自然和法人,“农户”不是自然人,那么农户是否是法人呢?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判断“农户”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看其是否符合法人的构成要件,“农户”是依法成立有自己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成员和场所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符合法人的特征,所以农户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的规定“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综上所述,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应该确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参加诉讼时可由其户主作为代表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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