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某某与张某某于1995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9年4月份,黄某某被诊断患有癫痫病,至今未愈,每月需要较多的医药费,目前因为治疗相关疾病,,除住院可报销部分医疗费外,已经支付了医疗费共计6万元多,其余药费需黄某某自己负担。黄某某目前由于患病,已经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其父母救济,因其经济及其困难,故申请了将乐县法援中心援助。
同时,近年来,黄某某、张某某因性格不合及黄某某患病,双方时常发生矛盾,2014年6月5日,黄某某诉至当地法院称她身患多病,每月需医药费,张某某不尽丈夫义务,致使她债台高筑,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某尽扶养义务,按月承担医疗费、生活补助费、护理费3000元,同时,支付其医疗费合计3万元。张某某辩称,不同意支付黄某某扶养费。
调查与处理
本案中,张某某在开庭时对黄某某身患重病的情况不予否认,同时,认为自己早些年每月有支付黄某某一定的生活费,希望可以从做出相应抵扣,庭审中,其自己也承认由于长期在外务工,多年未回家居住,对黄某某没有尽到应尽的照顾义务。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黄某某与张某某系合法夫妻,本应相互关心,彼此扶助。现黄某某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人照顾,而张某某离家出走,使黄某某陷入生活困难,并且现在黄某某病休期间没有任何经济收入,但治病除医保报销之外,自己需负担一部分医药费,其费用相对黄某某的收入,难以承担。因此,张某某应当付给黄某某扶养费以尽扶养义务。根据双方的情况,考虑到黄某某另外有儿子应当依法尽赡养义务等因素,但张某某庭审中,明确表示愿意每月支付其生活费1000元左右。遂判决:张某某每月付给黄某某医疗、生活补助、护理等扶养费1000元。
律师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夫妻扶养义务即夫妻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义务,为生活保障义务。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共同生活,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在一般情况下,这种扶养义务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实现的。夫妻间的互相扶养,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夫妻都有扶养对方的义务,同时,也都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同时,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扶养纠纷案件时,可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判决,强制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义务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黄某某、张某某系合法夫妻,现黄某某身患疾病,需大量医疗费,而张某某撒手不管,张某某又有一定的经济能力,酌定张某某婚内每月给付黄某某1000元扶养费,充分保护了需要扶养一方的权利,也给那些不尽夫妻扶养义务的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结合本案中张某某的庭审态度,自己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能够在今后的夫妻共同生活中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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