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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凡、周浩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发布日期:2019-03-18    作者:姚雷律师

利用黑客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凡、周浩预谋窃取邮局内部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出售牟利,共同出资购买了黑客软件。20165月至20166月,二人通过黑客软件侵入邮局内网,在邮局内网窃取邮局内部的公民个人信息103257条,并将窃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全部出售给被告人李晓波。后李晓波将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被告人王丽元40000条,王丽元又将购买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被告人宋晓波30000条。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肖凡、周浩通过黑客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非法出售,李晓波、王丽元、宋晓波通过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据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肖凡、周浩、李晓波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丽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宋晓波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因此,互联网的大环境下,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的身份信息,而盗取、买卖他人信息的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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