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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这个时间很关键,错过的赔偿就没了!
发布日期:2019-03-15    作者:邓普云律师
2010年10月,陈某与刘某登记结婚,但由于双方在一起的时间短,对彼此的性格缺乏了解,在婚后,陈某有家暴倾向,经常因生活琐事而对刘某大打出手,并喜欢嗜酒。2016年5月23日,陈某喝酒后又对刘某拳打脚踢,刘某忍无可忍便离家出走。过后,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于2016年7月1日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6年12月6日,刘某以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起诉,要求陈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陈某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刘某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既符合事实、也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要求赔偿的情形以及在离婚后一年的时效内,最终判决刘某胜诉。




那么,在离婚诉讼中,我们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呢?以下这些注意事项务必要了解,特别是大家很容易忽略的时间。
一、导致离婚的以下四种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若你在起诉时不知道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补偿的,不必担心,法院会在受理时书面向你告知你享有的权利。




二、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院是否支持,主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形进行处理
(一)无过错方因此提起离婚诉讼的,损害赔偿请求在诉讼过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例如:本案中因陈某家庭暴力的行为,刘某可以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当双方不愿协议离婚时,刘某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那么,她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在诉讼中提出,过后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若无过错方为被告的,在诉讼中既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在离婚一年后再提起的,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高某与杨某结婚后,高某在外又与他人进行非法同居,并以此提起离婚诉讼的,而杨某在诉讼中既不愿离婚,也没有就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那么,在离婚后一年内,法律赋予杨某可以就此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但是,杨某一年后再提出的,法院不再支持。
(三)在一审中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二审中提起的,以调解方式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在一审中,若没有提起损害赔偿的,注意了,在二审中,你可以再次提出,但是法院只会进行调解,双方调解不成的,你只能在双方判决离婚后一年内再一次单独提起诉讼。
(四)双方协议离婚的,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后,再提出的法院不支持
例如:本案中,陈某与刘某是协议离婚的,但因为刘某在协议离婚时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因此法院可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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