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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所有?
发布日期:2019-03-13    作者:刘艳华律师
1、夫妻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可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

2、离婚诉讼原则上不应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离婚诉讼中,案件的当事人为夫妻双方,子女为案件的案外人。在离婚诉讼中,无论是调解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只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处置。


3、夫妻在离婚协议书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单方不可撤;夫妻达成一致意见,可撤。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有目的的赠与,具有一定道德义务的性质,也属于一项诺成性的约定。
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


如果离婚后原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撤销对子女房产的赠与,那么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4、履行的诉讼主体的问题。①原夫妻一方起诉,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另一方要求履行协议,子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②子女起诉,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起诉父母要求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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