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投资人配偶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一审法院就某实业公司、丈夫对于某雄公司应承担责任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本案二审的争议在于妻子是否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丈夫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未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故依法应对某实业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妻子作为某实业公司的监事,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可以认定某实业公司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公司,再结合妻子亦未举证证明其与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与某实业公司的财产不存在混同,故某雄公司主张妻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妻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