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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离婚当日一方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9-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夫妻一方恰巧在离婚当日以个人名义向他人打下借条,这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离婚当日发生的借款被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0年前,刘某与李某登记结婚成为夫妻。后因出现矛盾,两人于2013年10月8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日,刘某向侯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借款人签名只有刘某自己。2014年3月,刘某再次向侯某借款10万元,借期一年。但两次借款期限届满后,刘某并未还款,侯某遂将刘某和李某共同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侯某与刘某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刘某逾期未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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