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与公公相继去世,丧偶儿媳的继承人可分割遗产
案情回顾:丧偶儿媳与公公相继去世
被继承人李耀祖有一子一女。女儿李芸出嫁在外地,家境较贫。儿子李明与其妻张芳一直与李耀祖共同生活。2000年5月李明病故,李耀祖仍主要由儿媳张芳赡养,女儿李芸也稍有资助。2005年9月,张芳与刘甲经登记结为夫妻,于2007年生育一子刘乙。2008年3月的一天,张芳陪李耀祖去医院看病,两人均被汽车撞倒,张芳当场死亡,李耀祖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李耀祖遗有三室两厅房屋一套,存款40000元。后因李芸要求继承其父李耀祖全部遗产而与刘乙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
争议焦点:女儿李芸是否为李耀祖遗产的唯一继承人
李耀祖遗有三室两厅房屋一套和存款40000元应由谁继承呢?原告李芸是死者李耀祖遗产的唯一继承人,还是继承人之一呢?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李芸是本案的唯一合法继承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李芸作为李耀祖的女儿,是李耀祖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但只是继承人之一。刘乙也是本案的合法继承人之一。
律师说法:丧偶儿媳的继承人可分割遗产
该笔遗产,到底“花”落何处呢?要正确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有二:
首先,要判断张芳是否已取得李耀祖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在我国,代位继承有两种情形:一是由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而引起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位继承;二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在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本案涉及的是第二种情形。
本案中张芳已先于其公公李耀祖死亡,刘乙作为张芳的儿子,在张芳已先于李耀祖死亡的情况下,他对李耀祖的遗产能否享有继承权,关键看其母张芳是否已取得李耀祖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张芳取得李耀祖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前提必须是对其公公李耀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本案中,张芳丧偶后对其公公李耀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吗?我们可来分析一下。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丧偶儿媳对公公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应从三个方面综合考虑:一是经济上对被继承人是否进行扶助、供养;二是在生活上对被继承人进行照顾;三是对被继承人的赡养必须是长期的、经常的。从本案的事实看,张芳丧偶后,其公公李耀祖一直随其生活,直至张芳死亡,李芸对其父李耀祖只是从经济方面稍有帮助,应当认定张芳对李耀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张芳当然应成为李耀祖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再者,要看刘乙有无代位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已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刘乙是张芳的儿子,张芳是李耀祖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张芳的再婚又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因此,本案中,刘乙有权代位继承李耀祖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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