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与同村人员杜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以人民币175万元的价格将其一块宅基地的房屋出租给刘某某,租期为70年。刘某某享有加建、改造、出租、转让等权利。两人以“以租代售”的方式将该地块的使用权转让给了刘某某。
数月后,刘某某找到了四川籍的吴某某,如法炮制,将该地块以人民币2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吴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60万元。后吴某某进行了改扩建。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本村土地倒卖给外地户籍的吴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对刘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的通知法[20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段时期以来,在全国一些地方,有关人员与农民联合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现象较为普遍。2010年5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依法处理此类案件请示我院。我院认真研究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的情况,征求并综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意见,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2010]395号,以下简称《答复》)。
鉴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法律、政策性强,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现将《答复》印发给你们,望根据《答复》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依法妥善处理好相关案件。执行中若遇到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法[2010]395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2010]黔高法研请字第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一、你院请示的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如何处理的问题,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见和处理办法,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从来函反映的情况看,此类案件在你省部分地区发案较多。案件处理更应当十分慎重。要积极争取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有效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案件处理的善后工作,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办理案件中,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渎职、受贿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发现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方面存在问题的,要结合案件处理,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社会管理。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解读:
2010年5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人员与农民联合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 2010]395号,以下简称《答复》)。现将《答复》所涉问题的由来、相关考虑及经过解读如下: (文章来源于网络 若侵权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