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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9-03-06    作者:蒋艳超律师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仅适用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该方处分”的情形,买受人在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情形下,其权利取得的请求,应予支持。
对“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夫妻一方处分”以及“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夫妻另一方处分”的情形,可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在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即使没有完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其权利取得的请求亦应予以支持。
对于“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通常可以从当事人先前行为是否足以造成确信(在场未表示反对)、是否从公开场所取得(通过中介)、手续是否齐备(本人在场、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
39、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获得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夫妻公司)的股权应如何处理?股权价值应如何确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获得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和人合性特点,离婚时对于此类股权的处理,既要从有利于解决夫妻纠纷的原则出发,又要最大限度地做好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不能侵害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等权利。
如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协商一致,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股权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权的,可以对转让股权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可按比例分割股权,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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