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友咨询:我在一家药厂做技术员两年多了,现在的工资如果不计上社保费用,大概是七千元左右。当初在签合同的时候,公司跟我约定每年涨薪幅度为市里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所以今年药厂错失了几个大单,效益没那么好了,我也没多想,反正工资多少是签过合同约定好的。
但是上个星期我们领导通知我,由于公司最近业绩不行,所以从下个月起将我的工资降薪至4500元。我很生气,怎么可以在不与我协商的情况下就降低工资呢?这做法合理吗?在降低工资方面,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无论劳动者离职或者休假,还是用工单位效益不佳,用工单位都不能减少劳动者工资或者拒绝发放工资。但是如果劳动者造成工作上的失误且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那么用工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需注意的是,赔偿损失并不代表扣减工资。
在工作前,用工单位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好工作期间内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福利假期等相关内容。一旦签字盖章,那么该份劳动合同则为有效,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
在工资待遇明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降低员工的工资属于单方违约行为,是违法的。此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主张存在违约行为的用工单位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给劳动者降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不过,用人单位因为经营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工资待遇计算方法。此时,公司降低员工的工资则不是违法,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
遭遇公司单方降低工资的员工,可以先与用工单位好好沟通,将问题尽量和平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再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发生工资纠纷后,劳动者千万不要冲动行事或者惊慌失措,学会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