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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能提起离婚诉讼情形
发布日期:2019-03-05    作者:陈娟律师
案例分析:
 原告()、被告()20139月自由恋爱,20141217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53日共同生育一子。婚后原、被告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51127日凌晨三点原、被告再次发生吵打,被告报案后经民警调解,双方签字同意。但被告于当天上午带孩子离家出走,原告多方寻找均未果。20151217日原告得知被告怀孕,多次与被告电话联系被告均未同意回家居住,并在1225日将小孩打掉,原告得知后出于人道主义给被告7000元。20151230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
  法院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中女方分娩后不满一年,依法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男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案件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不得提出离婚诉讼主要依据《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及《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婚姻法》第34条限制的是男方起诉离婚的权利,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限制。当然,《婚姻法》第34条只是暂时限制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在法定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期间届满之后,男方依然有权提出离婚诉讼。
 
来源:讲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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