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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裁判规则
发布日期:2019-03-04    作者:邓普云律师

裁判要旨: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蒋菊英与赵伟名、来凤民生能源集团凤翔客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18)鄂2827民初144号
法院观点:被告赵伟名与被告凤翔客运公司属于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故被告赵伟名与被告凤翔客运公司对此次交通事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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