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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生前留有生效债权 继承人起诉分割
发布日期:2019-02-25    作者:张梅律师
导读: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包括以下几项:案情简介:被继承人生前留有生效债权
孙某某与徐某某系夫妻关系。孙某某于2015年3月6日去世,徐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去世,二人生前未留遗嘱。孙某某与徐某某的长女孙惠某,生育一子张某乙、一女张某甲。孙惠某于1994年1月15日去世。孙某某与徐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是长子孙某乙、次子孙某甲,法定代位继承人是张某乙、张某甲。2014年5月21日,本院作出(2013)中民二初字第2143号民事判决,认定孙某乙欠孙某某与徐某某债务100000元,并判决孙某乙返还孙某某、徐某某10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现原告孙某甲诉称,孙某某和徐某某在世时,孙某乙从来不尽赡养义务。父母住院期间,孙某乙还去起诉,要求将医保封锁。原告无奈垫付了医疗费,后经协调医保才解封。孙某乙欠债不还,现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对孙某某和徐某某的遗留债权100000元依法继承,诉讼费依法分担。
法院判决:孙某甲、孙某乙应各继承33333.33元,张某乙、张某甲应各继承16666.6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孙某甲诉称被告孙某乙不尽赡养义务,但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2143号民事判决,可以认定被告孙某乙欠有孙某某与徐某某100000元债款。孙某乙未提交证据证明已返还该100000元涉案债款,故认定孙某某与徐某某生前留有共同债权100000元。孙某某与徐某某去世后,该共同债权应由孙某乙、孙某甲各继承三分之一;孙惠某先于孙某某、徐某某死亡,张某乙、张某甲应当共同继承三分之一,均分后各自继承六分之一。
律师说法:债权能继承吗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 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因此,债权可以继承。债权被继承后,继承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务人需继续向继承人履行还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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