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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吕崇玲 黎之蝶) 公安民警依法出警处理警情是维护辖区稳定、保障群众权益的公务行为,但有的人不仅不配合执法,还对民警大打出手、咬伤民警,使用暴力妨害和阻碍执行公务。近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册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罪案,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邹某某与邹某系父子关系,一日,其子邹某酒后威胁、殴打前来该村开展危房改造调查工作的册亨县冗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后被告人邹某某与张某4参与抓扯。冗渡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对邹某、张某4进行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进行审查时,邹某某为阻拦公安民警带走其子邹某,挥拳对民警黄某1进行攻击、咬伤其右小腿,并与其他公安民警发生抓扯。经册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1的右小腿损伤评定为轻微伤,经治疗花费437.50元,被告人邹某某已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后,遂作出如上判决。被告人邹某某表示悔罪、服判不再上诉。
暴力袭警,不仅是对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的威胁,也是侵犯法律尊严、挑战国家公权力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在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所以,遇事需冷静处理,切莫让冲动乱理智,以免酿成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