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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租方收回土地后,承租人擅自加建的房屋要补偿吗?
发布日期:2019-02-21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看合同约定,如合同约定不补偿,则承租人租赁土地后擅自加建的房屋,栽种的树木等都无补偿。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金某公司与江某签订的最后一份鱼塘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期限至2008331日,合同届满后,双方无续签合同,江某继续使用涉案场地支付租金,金某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金某公司已于20151月注销,金某公司在上述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华某公司承担。江某起诉要求华某公司支付终止租赁合同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江某主张租赁物返还时,应当进行适当补偿,要求赔偿项目包括人工园林、自然林、构筑物、设备及其他,鱼塘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因建设需要、企业转制、水利部门进行堤围建设、维护及堆填鱼塘要收回场地,提前叁个月通知乙方,乙方无条件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清退承租场地,并恢复原状,甲方免除乙方半年租金外,不作任何补偿,甲方有权将乙方物品清出,拆除乙方搭建的建筑物。”生效民事判决书已判令江某将涉案场地交还给华某公司,并给予六十天清理和搬迁时间,此前华某公司已于2015916日作出公告要求江某清理鱼塘、撤离现场,现江某于201712月搬离涉案场地。按合同约定江某应清理涉案场地,本案无证据证实华某公司阻止江某清理涉案场地和搬离,合同并未约定退场时需对加建部分进行赔偿或补偿,华某公司已明确不会使用江某在涉案场地的建筑物,江某主张要求对建筑物进行赔偿,无法律依据。江某主张对苗木价值进行赔偿,江某主张在承包期内栽种树木,华某公司对此不予确认。一审法院对江某承包期内栽种树木予以确认,华某公司对江某种植树木品种表示不确认,但未能提供证据反驳。故一审法院对江某主张种植树木品种予以确认。华某公司同意江某将其栽种鱼塘旁边的树木在撤离时搬迁,并明确不会使用江某栽种的苗木,本案无证据证实华某公司阻挠江某对栽种苗木的搬离,江某主张对鱼塘旁栽种的树木进行赔偿,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相应评估费5733元,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江某要求华某公司承担起诉前为进行资产评估所支付的评估费4000元,该评估为江某单方委托,未经华某公司同意,江某要求华某公司承担无依据,该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江某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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