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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婚约财产纠纷
发布日期:2019-02-20    作者:陈翠敏律师



婚约财产纠纷: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做的事先约定。虽然婚约对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解除婚约也不需要诉诸法律程序,但因解除婚约往往会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情况,因而产生财产纠纷,即婚约财产纠纷。
案例1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是否合法?
案例2 既未登记结婚也未?同居的,解除婚姻时应否返还彩礼?
案例3 ? 因订立婚约而互赠价值不大的财物在婚约解除后是否需要返还?
案例4 一方解除婚约,因未通知对方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否赔偿??
注:对于相对简单一些的问题,我在这里会直接给出问题的答案;
对于一些稍微复杂的问题,会结合相关案例给予详细的分析解释?
?案例解答:案例1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是否合法?
陈翠敏解答:
甲丁诉称,2007年2月甲(男)、乙(女)确立恋爱关系,之后乙要求甲给付彩礼20000元;由于甲乙均在外务工,丙(乙的爷爷)要求丁(甲的父亲)将订婚彩礼20000元送至其手中,于是丁等人于农历2017年6月6日将彩礼送至丙家,由丙收此款。同年10月,甲乙因感情不合而终止恋爱关系,甲要求退还此款,乙以种种理由拒退。甲丁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订婚彩礼20000元。丙及其委托代理人辩称,其收原告20000元属实,但不该退。
法院认为,被告丙在其孙女乙与原告甲恋爱时,收取原告丁给付的彩礼并实际占有,在甲乙解除恋爱关系时,应依法退还,故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乙事先知道被告丙收取了彩礼,丙收取彩礼的行为属个人行为,故被告乙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从恋爱到结婚应该是感情的纯洁融合,不应以财物索取为前提,《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案例2 既未登记结婚也未?同居的,解除婚姻时应否返还彩礼?
陈翠敏解答:
民间往往有婚前订立婚约的习俗,同时还赠送彩礼。因这里的彩礼是以双方缔结婚姻为前提的,故当婚约被解除时,彩礼也应该返还。
对于在订婚时互赠的戒指、衣服、皮带、钱包等系双方为增进感情的赠与之物,一方请求返还,于法无据,法律不予支持。
案例3 ? 因订立婚约而互赠价值不大的财物在婚约解除后是否需要返还?
陈翠敏解答:
男女双方在婚前按照当地习俗互赠的价值不大的财物影视为一般赠与,婚约解除后无需返还,而价值较大的现金彩礼则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应当互相返还。
案例4 一方解除婚约,因未通知对方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否赔偿??
陈翠敏解答:
男女双方依照风俗订立婚约之后虽然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但依常理必须事前告知对方,否则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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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男女双方订立或者解除婚约,依照自愿原则。因缔结婚姻而送给对方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当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即受赠方有返还受赠物的义务,如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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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钱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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