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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出具劳动鉴定书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发布日期:2019-02-18    作者:张梅律师
导读:现实中,一些领导人因他人请托而滥用职权,违法规定出具行政意见。这种滥用职权的行为构成犯罪吗?案情介绍: 张三滥用职权出具劳动鉴定书被提起公诉
2005年3月至2006年1月,张三在担任市劳动局局长期间,其下属企业控股的正大公司出现资金运转困难,经与计时器厂、钟厂、长乐玻璃厂协商,拟从3家企业借用资金3700万元。借贷双方均明知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违反了财经纪律,为规避财经管理制度,采取以假联营的形式拆借。出借方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要求正大公司出具劳动局鉴证的鉴证书,张三为了帮助下属公司解决资金困难而擅自决定以市劳动局名义出具了鉴证书。而后因正大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等多种原因宣告破产,导致正大公司无力偿还所拆借的资金,共造成上述三家企业共计人民币3440余万元的损失。后张三因滥用职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张三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虽然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但该行为与计时器厂、钟厂、长乐玻璃厂将资金拆借给正大公司而造成重大损失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律师说法:滥用职权与损害结果需存在因果关系才构成滥用职权罪
1.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合同制编外人员,也可以作为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
3. 滥用职权罪要求滥用职权的行为与所造成的重大损失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张三违规出具了鉴证书,不是借款合同成立的必经程序。三家企业将资金拆借给正大公司是其企业决策机构作出的一种企业行为。正大公司破产、无力偿还所拆借资金系由其经营管理不善、资金周转困难等多种原因造成的,不是张三帮助促成借款造成的。张三出具的鉴证不具有担保性质,张三所在的市劳动局也无需对三家企业的资金拆借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张三违反规定同意鉴证的行为是一种超越职权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尚构不成犯罪。其对超越职权行为最终发生的结果,只能承担行政领导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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