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这3个操作,能让银行负全责(附2018最新规定)
“您尾号为8888的银行卡,16日17时30分转账了203768元·····”这不是诈骗,而是银行真实的短信通知。生活中,随着犯罪分子犯罪手段的进步,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十分常见。而这类案件中,盗刷的犯罪分子难以抓获,受害人往往对银行提起诉讼,银行往往拒绝赔偿。最后受害者还往往缺乏相应的证据,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关键在于银行卡被盗刷后,受害者不懂得做这3件事!
首先,银行卡盗刷案件,银行究竟该不该负责?还是由持卡人自己承担责任?需要分情形考虑。银行卡被盗刷常见的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犯罪分子直接用原卡取现的盗刷行为。这种情形多是因为持卡人没有保管好银行卡及密码,导致银行卡丢失,或者泄露银行卡密码。持卡人存在过错,被盗刷的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银行不承担责任。简单来说,自己的锅,自己背。
第二种情形是犯罪分子通过克隆、复制出伪卡进行盗刷。这种通过技术手段,窃取持卡人银行卡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使用克隆、复制出的伪卡在异地进行盗刷,表明银行发放的银行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和不可复制性,被复制的银行卡不能被交易系统排除,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损失负责。
其次,许多银行卡办理过程中签订的协议中往往有这句话: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那么,是否双方签订了这份合同,银行就不用负责了呢?
当然不是,这种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并且排除银行主要责任的条款,在法律上称为“格式条款”,基本上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银行不能依据该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
因此,这类案件核心关键是持卡人要证明,银行卡盗刷不是自己保管不善,而是被伪造的卡在异地盗刷。证明了这点,就说明这个银行卡盗刷是银行的锅,不是自己的锅。
关键是怎么证明呢?
有一个方式,只要有这个意识,人人都能做到!那就是只要证明银行卡在被盗刷时,持卡人和银行卡均不在被盗刷地,银行在没有证据证明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银行的利益前提下,依据时间、空间等常识判断,持卡人难以使用同一张银行卡往返两地操作,便可推定犯罪分子是利用伪造复制的银行卡进行的伪卡交易,银行对此应当先行承担持卡人的资金损失。
曾经有个司法案例,持卡人银行卡被盗刷之后,不是第一时间和银行联系,而是赶紧到附近的银行,往自己的卡里存进了100块钱!
正是这个简单的动作,使法院认定,当时银行卡是在持卡人身上的,异地消费的卡属于伪造卡!
因此,在确认自己银行卡遭到盗刷后,不要第一时间和银行联系,而是尽快做一下三件事:
第一,尽快到最近的发卡行服务网点ATM机或银行营业场所办理用卡交易,如存款、取款等,证明人卡未分离。
第二,拨打发卡行客服电话,办理临时挂失。
第三,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向办案人员出示银行卡原卡,取得报案回执或受案通知书等文件。
以上三个操作,获取的材料即可充分证明自己被伪造的卡异地盗刷,银行就应对损失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尽快!尽快!时间就是金钱!因为随着交通的便利,往返两地的时间其实越来越短。如果盗刷地离你越近,你就需要越快作出上述操作!
就在今天,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于网络盗刷的案件,规定了持卡人举证义务:持卡人主张存在网络盗刷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时间及其前后其持有银行卡以及其未进行网络交易、其与收款人没有基础法律关系、其持有银行卡所在地地址与网上交易IP地址不同、网络异常交易记录、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
这个规定其实只是把银行卡被盗刷的持卡人举证责任延伸到网络盗刷而已,道理是一样样的!
很简单又很重要的法律意识,人人都应该学会。一不小心,搬砖的钱就没了!转发告知其他人!
来源:法律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