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先生等人均系陕西省西安市某区村民,在该村都拥有合法房屋,一直生活居住在此。2017年2月6日,西安市某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西安某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出了《关于XX湿地公园周边环境整治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征收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刘先生等人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之内。因补偿不合理,刘先生等人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于是,聘请了律师代理维权事宜。
律师介入后,发现当地集体土地征收没有征地批文,其征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遂京平律师指导委托人针对区政府、管委会作出的《通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经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区政府、管委会作出《通告》没有相应法律依据,应予撤销。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撤销该行为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故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区政府、管委会对其违法征收竟无悔过之心,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