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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中的支付法律条款
发布日期:2019-02-03    作者:张勇律师
电子商务法中的支付法律条款
第五十三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第五十四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
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1. 支付机构应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同时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2. 支付机构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支付机构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支付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支付机构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
5.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支付机构承担。支付机构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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