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资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发布日期:2019-02-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包含如下方面:
1.人民主权原则。现行宪法第2条第1、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这个意义上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主权在民为逻辑起点,而人民主权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核心的基本原则。
2.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与制度。现行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
3.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受人民监督。现行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4.各级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领导权。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定等,都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充分讨论、民主决定;它们的贯彻实施由国家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按其职责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