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资料:代表名额的分配
发布日期:2019-02-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一般行政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根据选举法第16条第2、3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选举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1.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2.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数的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是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
3.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比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于1/2,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可以少于1/2。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4.散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其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三)军队与港澳台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各地驻军应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的名额由驻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人大常委会决定;军队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
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