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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设立赌博场所聚众赌博获刑七个月
发布日期:2019-02-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开设赌场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魏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自2018年8月28日起,被告人魏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租用南昌市西湖区羊子巷一停车场、西湖区羊子巷鸭子塘某房间、西湖区中山路某大厦某房间设立赌博场所,召集社会闲散人员以牌九为工具进行赌博,赌注从十元起点至数百元不等,魏某从赌客盈利中抽头百分之五或百分之十渔利。赌场开设期间,魏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不断召集赌客在三处场所间变更地点赌博。为维护该赌场的运营,魏某聘请了周某、王某、龚某、熊某(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负责看场、收钱、记账、望风等,每人报酬为每日100至200元不等。2018年9月10日18时许,公安民警接举报在西湖区某大厦某房间抓获魏某、周某、王某、龚某、熊某及参赌人员20余人。经查,自2018年8月28日赌场开张至2018年9月10日被查处,魏某共非法获利两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魏某委托其家属已向法院退赃2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魏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主动退赃,并自愿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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