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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拒不配合检查撞伤民警获刑六个月
发布日期:2019-01-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碍公务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尚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8年10月27日下午15时许,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民警刘某、秦某等在南昌市西湖区三眼井和象山南路交叉路口依法对被告人尚某及其驾驶的白色奥迪A4L小车进行检查,二人表明警察身份后要求尚某将车辆熄火接受检查。尚某不予配合并突然加速行驶,将民警刘某带倒在地后驾车逃离现场,致民警刘某受伤、手机、衣服被损坏。约半小时后,民警刘某、王某、艾某、秦某驾驶两辆小车追踪到某国际酒店用品城附近时再次发现被告人尚某及其驾驶的白色奥迪小车,刘某等人立即将其驾车堵住白色奥迪车的前后方,之后下车对白色奥迪小车和被告人尚某进行控制。尚某仍不配合,再次加速倒车将民警开的一辆车撞开后逃离现场。当日下午17时许,民警刘某等人又在青云谱实验学校旁一公交车站台旁发现赣×白色奥迪小车。通过蹲守,最终在另一辆白色某品牌汽车内抓获尚某及白色奥迪车主陈某。经现场检测,尚某尿样呈吗啡阳性。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鉴定,民警刘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损坏财物经鉴定为2347元。2018年11月13日,尚某家属代替尚某赔偿刘某医疗费、车辆、手机维修费等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尚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尚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尚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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