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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干部违法占地,村民索赔,成了敲诈勒索被判刑罚钱?!
发布日期:2019-01-30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兴化市戴窑镇韩窑村村民韩世雄等8人,作为本组村民的维权代表,收了补偿款5万元,却成了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是对方违法占地建别墅在先,反而被告敲诈勒索,一审还被判刑,这还有天理吗?”虽然大半年时间过去了,韩世雄等人始终不明白,补偿款明明是占地盖别墅的乡镇干部沈某愿意给的呀。
韩窑村一组,即韩世雄等8人所在的村小组,因占据地处城乡结合部的地理优势,近年来,土地、房屋价格日益飙升,一处普通宅基地转让费超30万元,有的甚至被炒到近40万元。
维权代表说
作为维权代表之一的韩世雄提到,2014年镇里将村民的土地承包权以5万元一亩的价格转让给村里。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村里进行转让开发,沈某占用的宅基地便是其中一部分。沈某并非本村人,是不能占用村里土地建房的。2016年春天沈某开工建房,村民曾多次阻止迫使对方停工。后沈某拿出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当年9月并有涂改)。
同时沈某提出给钱作补偿,双方多次协商后达成协议,2018年5月4日村民们同意收取5万元作为补偿,允许沈某继续建房。村民代表签字收了5万元,打算用于路桥维修,仅仅二十天后,包括韩世雄在内的参与谈判的8位村民维权代表遭举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传唤。就是沈某,韩世雄很肯定。

法院判决
韩世雄等人2019年1月18日收到了兴化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其中载明: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5月,韩世雄等8人采取在沈某的建房工地上堆放砖头,雇佣本村年迈妇女到沈某建房工地上推墙、坐在搅拌机上等方式,阻止沈某施工建房。对沈某实施敲诈勒索,敲诈被害人沈某5万元。后被告人韩世雄等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得5万元被公安机关扣押后退返给被害人。因此,8人实际上是以维权索赔为借口,行非法占有之目的。
村民心声
韩世雄等8位村民,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等不同刑期,并处罚金。村民一肚子委屈,本想讨要补偿,结果不但没有止损还要被判刑罚钱,明明是乡镇干部违法占地建别墅,怎么就成了敲诈勒索,一份带有31个红指印的恳请书足以表明大家的心声——“恳请到韩窑村一组实地调查了解详情,体察民情,顺应民心,给我们一组村民一个公正的处理”。
律师说法
判决中敲诈勒索的字眼扎眼又扎心,也是村民始终不能明白的。接下来我们看一下敲诈勒索罪到底是怎样的?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威胁或要挟可能涉及被害人的多方面利益(包括合法与非法利益),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利用栽赃陷害等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
其中威胁的方式多样,如当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行为人亲自发出,或委托第三方转达;明示或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比如说,“以阻拦施工为手段进行要挟,不给钱就不让你建房子”,这种大家感觉“习以为常”的方式,着实切合了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可能您会说,沈某是违法占地建房,确实,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没有资格享受宅基地这一福利的。同时审批许可证迟于动工日期,编号有明显涂改痕迹,签发时间“盖”于公章之上等等,目视可见的“漏洞”跃然纸上。
如果村民当初不是如此“想当然”地维权,如果没有采用判决中记载的偏激方式,如果是以冷静理性的方式处理……生活中没有假设,所幸还不是太迟,韩世雄等人表示,已委托律师提起上诉。相信在充分的证据下,会有一份公道。
合法权益受损的时候,冲动之下言语行动难免会有一时的偏激,从而忽略了风险防范,令自身陷入不利局面。拆迁维权案件中,当事人因维权方式不当被定寻衅滋事罪或被处以其他治安处罚的例子并不少见。依法维权、理性维权,方可保护自己,庇佑家人周全。

2018年已成老黄历,再过几天,即将迎来2019年的春节,今年年三十恰逢立春,严寒不再,万物复苏,祝新年新气象,愿诸事顺心,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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