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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成员之间的代签行为
发布日期:2019-01-29    作者:方燕律师


论家庭成员之间的代签行为
近日遇到了一起很蹊跷的案子。当事人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卖家是夫妻两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当事人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之后,因房价上涨,卖家拒绝履行合同。当事人一纸诉状将卖家告上法庭。庭审中,卖家委托的律师抗辩称,买卖合同没有经过男房主的同意,是女房主一人擅自所为,买卖合同上男房主的签名是女房主代签的。于是,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买卖合同上男房主签名的真实性作笔迹鉴定。孰料,鉴定结论竟然是倾向于合同上男房主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为。得知鉴定结论后,当事人傻眼了,明明签订合同时男房主在场,看到他签合同的,怎么鉴定出来不是他本人签的?难道卖家签约时采用了障眼法,故意让女房主代签男房主的名字,以便日后可以逃避承担违约责任?
明明本人在场,鉴定出来合同上的签名却不是本人的。出现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1)鉴定结论是错误的;2)故意让他人代签,企图逃避合同违约责任。如果是后者,说明事先是有预谋的,主观上带有欺诈。与这样的人进行交易,风险是非常大的。
上述案例中的情况,毕竟是少数的。大部分情况下,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代签,例如:丈夫代妻子签字,父母代儿女签字,等等。特别是对房屋动迁利益的内部分配,往往是每个家庭派一个代表出来协商,最后形成的协议书上也只有代表人的签字。可这些代表并不具有全体家庭成员的有效授权。于是乎,内部分配协议签订后、甚至于履行完毕后,部分家庭成员(肯定是没有签署内部分配协议的人员)便起诉到法院,要求分配动迁利益。而内部分配协议因为没有他们的签字,在他们不予追认的情况下,法院也不能根据协议内容确定他们的利益。毕竟他们都是成年人,在没有他们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人(不管是父亲、还是配偶或是子女)都无权代他们作出意思表示。
或许有人说可以适用表见代理。可在涉及财产利益较大的案件中,法院对于表见代理的认定是很严格的。如果仅仅以特定的身份关系主张表见代理,是无法获得法院采信的。因此,为了避免权益受损,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代签行为,一定谨慎。最好由本人签署,实在不行的话也应该让代签人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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