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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注意这些,签了协议安置房也会成为泡影!
发布日期:2019-01-28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赋予了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置换的权利,被拆迁人可以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地选择补偿方式。很多被拆迁人选择了产权置换,但没想到,各种各样的麻烦却随之而来,或是迟迟收不到房,或是收了房却住不安稳。那么,选择安置房,应该注意哪些内容,才能踏踏实实地等着住进新房呢?
一、补偿协议重细节,内容明确才签字实践中,很多地方一心推进拆迁工作的进行,在没有妥善的安置计划的情况下,先拆后建,被拆迁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补偿协议是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因此,如果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一定要在协议中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的约定,包括地点、面积、朝向、结构、用途、搬迁期限、过渡方式等。签署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审查这些细节,对于内容模糊的协议,千万不要轻易就签字。这其中要提示大家注意的是有关面积的约定。因为,安置房的面积是有多种含义的,如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净使用面积、公摊面积等,稍不留神,就会掉入陷阱,因此要多加注意,提前了解。各地方对此规定不一,如《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四)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二、收房入住要谨慎,房屋质量严把关很多被拆迁人选了产权置换,但收房的时候,甚至已经收了房,却发现房屋存在各种各样的质量问题,对新家的期待和喜悦瞬间一扫而光。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形发生,在交房之前,被拆迁人就应当重视房屋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安置房在交付使用之前,需要通过质监、安监、消防、建设等部门的竣工验收,并且,如果认为安置房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聘请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如果安置房的质量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或者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的要求,被拆迁人可以拒绝入住,要求拆迁方给予相应的补偿款。
三、已过期限不交房,造成损失何人担很多被拆迁人签了协议,自己的房屋也被拆了,但回迁安置却久久不能实现,心中难免会焦灼起来。对于拆迁方逾期交房的情况,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就应当在协议中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如果拆迁方违约,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中若已约定交房期限,拆迁方逾期不能交房,则属于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形,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来要求拆迁方履行。而如果因为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了过渡期限,被拆迁人原本约定的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损失不足以弥补损失,可以要求增加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标准可参考各省市规定。如《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产权置换房屋还未交付的,应当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四、产权证明及时办,后续事项省麻烦很多时候,被拆迁人已经收了房,但房屋的权属证明却一直被拖着办不了,甚至是在办证的时候被拆迁人才被告知,房屋是小产权房或是经济适用房。房屋如果没有产权证,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麻烦。因此,最好在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了解清楚安置房的地点及土地所有权的信息,然后实实在在地把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事项约定下来,如果没有约定,就需要参考地方的具体政策了。但需要注意的是,凡是通过正规拆迁程序开发建造的安置房屋,被拆迁人将来都能取得房屋的权属证明,因此一定要把房屋产权证明办理这件事放在心上,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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