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少年杀害16岁同学,法庭上竟相视一笑:果然,没一个判死刑
北京石景山,发生过一起震惊全国的“四少年绑架杀人案”。
4名不到17岁的少年绑架并杀害了同学小雨,随后,打电话给小雨家人,勒索150万赎金。
法庭上,他们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听了宣判,4名少年竟当庭相视而笑:
果然,没一个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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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之所以有胆犯下命案,因为在案发前就早已知晓:
我们可以做个大案,反正我们都不到18岁,法律不能判死刑。
目的是勒索,但因认识小雨,怕小雨事后报警指认,所以必须将其杀害。
作案工具有棍棒、电线、小雨的皮带、刀子,非常完备。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和他们缜密毒辣的作案计划不同,作案动机简单到单纯,只因为——没钱去网吧。
从作案动机看出他们心智上的不成熟,但从作案手法上看,老辣狠毒、深谋远虑,已经非常成人化。
他们知道杀人程序,知道法律底线,知道如何规避责任……
换言之,未成年人作案,越来越专业了。
2017年8月10日,四个不满18岁的少年以打扑克的名义把张强(化名)骗来,张强遭到了殴打并被勒死在这里。
次日,行凶的年轻人们再次回到天台上,他们焚烧张强的遗体,希望以此掩盖罪行。
在楼顶的天台,一人全身焦黑靠在角落,遭到焚烧。
不知这四位未满18岁的少年,怎么下得去手?
杀人动机:一点琐事而已
有时候,人的坏与年龄无关,也许他们是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但他们的恶让成年人都不寒而栗。
更糟的是,犯案年龄变得越来越小。
还记得2014年的10岁女童摔婴案吗?一个十岁的女童,在电梯内摔打、猛一个1岁多的男婴,在电梯升至25层后,女童将男婴扔出电梯,随后又将男婴抱至家中阳台栏杆上玩耍,致男婴从25楼坠下。
愤怒的舆论称其为“恶魔”,要求严惩,却传来了警方不予立案的消息。
这名女童年仅10岁,尚未达到国家法定的14岁的刑事责任年龄。这样一起令人发指的事件,就此变成一起单纯民事赔偿案件。
2016年6月,金川县一名13岁的少年小金,为了抢路人的手机,竟将一瓶汽油泼向素不相识的一名女教师,并掏出打火机点燃,熊熊火焰瞬间把老师全身吞噬。
经医院抢救,23岁的女教师终于捡回一条命,但属于“特重度烧伤”。
而未满14岁的小金,依照法律,犯案次日就被放回家。
忙于工作的父亲没时间在家看着孩子,只能用铁链将儿子锁在家里怕他再出去闯祸。
这样的未成年人案件,近几年还有很多很多。这些未成年人因为年龄逃过法律的严惩,可谁都不敢保证,以后他们会不会变成更有威胁的毒瘤。
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会否有例外?
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竟然成了少年犯罪的保护伞。
目前,我国的刑法规定:
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时代已经不同,看惯了枪战片、悬疑剧的新一代,很早就已经知道如何擦掉作案证据,编排杀人场景,规避法律责任。
有人怒斥,《未成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渣保护法”。同样是未成年人,当受害者的利益和加害者冲突时,保障加害者的权益,无疑让受害者寒了心。
当未成年人有足够能力实施犯罪,又有足够理性利用法律漏洞时,法律就要做出回应。
其实很多国家已经把刑事责任年龄调低,其中,英国是10岁,墨西哥为9周岁,瑞士低至7周岁。
2017年12月19日,日本对1992年千叶县市川市一家四口杀人案中被确定判处死刑的关光彦(44岁)执行了死刑。
死刑犯关光彦当时年纪为19岁(日本《民法》规定成人年龄为20岁)。
这是自1997年8月“永山则夫枪击案”凶手永山则夫(犯案19岁、执行死刑48岁)时隔20年再次对未成年人执行死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恶人得不到惩戒,那些无辜的受害者该由谁来保护?
谁来管教?
“孩子还小”是很多家长最常用的辩护词,但你不教会他是非好坏,就只能让社会日后教训他。管教孩子,很必要。
1、教导他关怀别人
孩子需要感受自己与别人有连结,了解他对别人的意义。可以帮助孩子多与他人接触,和孩子一起整理旧玩具捐给慈善团体,参加义工活动等。
2、明确底线,逾越就要惩罚
从小就让孩子知道底线在哪里,逾越底线会得到什么样的惩罚。有的家长不舍得,但是非观越早树立越好,要让他们尽早知道,做错事是要付出代价的 3、多和孩子交流
孩子虽然小,但他们已经有自己独立的思想,家长要关注孩子的精神成长,观察孩子的行为是不是异常,定期和孩子沟通交流,耐心聆听孩子诉说,这比去迪士尼、穿名牌衣、上兴趣班都重要。
4、放弃完美主义
和放任不管相对的是“完美主义”爸妈,太过急切的想让孩子表现出最好的一面,但这会让孩子产生逆反心理,走向极端人格。不是大是大非的事儿,就放手让孩子做吧。
5、给孩子建立一个安全氛围
大部分少年罪犯都来自一个或疏离或暴力的家庭,在犯案后,家长后悔不迭。家长有责任给孩子建立一个温馨的环境,不把夫妻矛盾和社会怨气带给孩子。当他们笃定自己是被人关爱的,就会自然拥有更宽厚的胸襟。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将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岁,追究不尽责父母法律责任
针对校园暴力事件,施暴者大多都是未成年人的问题,2017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哈尔滨市第四医院老年病科主任高广生建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由14周岁改为12周岁(学生上初中的年龄),进一步修改完善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
目前,发生的中小学校园暴力事件大部分是日常摩擦、钱财纠纷、情感纠结和偏激心理等原因引起的。但这些校园暴力事件的处置结果令人无奈,约2/3的施暴者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施暴者多数是未成年人,只有约1/3的施暴者承担刑事责任。
高广生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是考虑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或威胁时的保护措施,但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校园暴力的制约和打击过于保守,在量刑幅度内处刑过于偏下。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是“14周岁以下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需负相对刑事责任”,年满16周岁才开始负完全刑事责任。
个别青少年,自恃是未成年人,认为自己即使使用了暴力手段,也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存在侥幸心理,钻法律的空子,也极易再次施暴,并且会对身边的其他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助长校园的暴戾气焰和流氓作风。
对此,高广生建议,制定《校园安全法》《校园暴力防范与处理条例》等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细化校园暴力行为的法律规制标准。规定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特殊保护和教育,通过法律手段对校园暴力行为进行干预和惩罚,告诫未成年人遇到问题采用暴力或极端方式来应对的严重后果。
同时,高广生建议,中小学校园安全,要依靠学校、家庭、社会以及法律等多方面的力量来综合治理;强化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监管责任,对不尽监管责任的父母应予追究法律责任;强化学校对未成年孩子及其监护人的教育责任,学校要引导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保持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讲解一些在挫折中奋进、在磨难中成长的故事,引导孩子端正生活学习的态度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来源:法律港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