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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医疗事故有无精神抚慰金?
发布日期:2019-01-25    作者:李海律师

四级医疗事故有无精神抚慰金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四级医疗事故是没有伤残,而且,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没有伤残、或有伤残不是医疗过失行为造成那也就没有精神抚慰金的。


医学会和医院同属卫生部门,发生医疗事故,事故等级是卫生部门的行政处罚依据,所以,在医学会鉴定是很难的到公正的结论的,建议申请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损害与疾病的关系评定及医疗纠纷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摘录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01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02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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