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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负责人涉嫌犯罪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不批准逮捕
发布日期:2019-01-22    作者:郭庆梓律师
民企负责人涉嫌犯罪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不批准逮捕

  从今天(12月12日)下午召开的广东省检察机关依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座谈会上了解到,省检察院昨日印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共13条,强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广东省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和财富安全感。对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好处费”,涉嫌行贿犯罪的,要从起因、目的、行贿数额、次数、时间、对象、谋利性质及用途等方面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要严格适用非法经营罪,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要严格把握认定标准,坚决防止以未经批准登记代替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要准确把握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的界限,对于民营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生的民事纠纷,不应当以犯罪处理。
  《意见》规定,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起诉条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防止“构罪即捕”“入罪即诉”。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没有妨碍侦查行为的民营企业负责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不批准逮捕;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可以不批准逮捕。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当依法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经审查认定案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作出不起诉决定
  《意见》还要求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依法维护涉案民营企业和人员的合法财产权益。规定:对不涉案的款物、账户、企业生产经营资料等,一律不得查封、扣押、冻结。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做到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民营企业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民营企业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链接:去年以来广州共5250人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起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今天(12月12日)通报,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自主经营权、财产所有权,2017年以来,广州两级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共依法批准逮捕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4478人、起诉5250人,其中,批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金融诈骗、组织领导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941人、起诉1135人;批捕商业贿赂、合同诈骗、强迫交易等破坏公平市场营商环境的犯罪289人、起诉294人。
  此外,广州检察机关还健全民商事纠纷检察监督机制,突出查办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紧盯民间借贷、房产买卖、离婚析产、劳动关系等虚假诉讼易发多发领域,近五年来先后查处虚假诉讼案96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6.3亿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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