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评析:关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与赡养义务规定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评析:排除成年大学生子女抚养费请求权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劳动成年]
第十二条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评析:未排除成年大学生子女抚养费请求权。
结论:结合后两个司法解释,针对同一内容规范,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成年大学生则不具有抚养费请求权,但有除外规定(详见法条规定)
二、涉事法律
《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