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时直接扣除利息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
2013年,李某与马某达成借款协议,约定马某向李某借款本金5万元,还款期限为2个月,并约定了口头3%的月利率。当日即扣除两个月的利息3000元,李某向马某只支付了本金47000元,马某给李某出具了5万元的借据,但借据没有注明利息已被扣除。由于到期未还款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偿还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利率2%计算)。
【法院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马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某应当按约定给付5万元借款,不应直接扣除利息,对其要求偿还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某主张的借款本金应当按照47000元计算。判决马某给付李某借款本金47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
【诵盈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杨志峥律师提示,法律对高利息并不保护,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在借款时从本金中直接扣除利息谋取高利的现象。债务人实际拿到的钱款并非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本金,但是还款时需要按照协议约定的本金,这会让债务人在借款之初就背负包袱,很容易导致最后还不起借款,引发借贷纠纷甚至更严重的不利后果。对于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形,法律并不会认可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偿还全部约定本金的诉讼请求,而是会完全依照实际交付的欠款,但是需要债务人证明实际交付的欠款是已经事先扣除利息的。
司法实践中,由于债务人继续用钱,在对方提出预先扣除利息的要求时会直接同意,若没有在书面的借款合同或者收据中体现已经实现扣除利息,而且实际交付的钱款时扣除利息之后的钱时,在日后发生法律纠纷后很容易导致因证据不足法院会认定实际交付的钱款并未扣除利息。此时,当事人可以保留交付钱款时的转账证明等证据,以此证明自己的主张。为了避免民间借贷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在借钱给他人或者向他人借钱时,最好先咨询有关专业律师,避免日后发生纠纷造成自己不必要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