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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违约金过高?!济南历城区法院对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
发布日期:2019-01-17    作者:孙新律师
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仪挺法官审理的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获得了当事人的纷纷点赞!这是一起怎样的案件?
  案情再现
  原告战某、于某与被告济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于2015年3月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某小区房屋,被告应于2016年2月前将取得开发项目《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向原告交付房屋,经双方协商于2016年11月签订《补充协议》,最终赔偿违约金计算方式及金额以补充协议为准。
  被告按补充协议约定仅向原告支付了2017年10月某日前的违约金。被告于2018年6月取得《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仍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 。2.被告向原告交付济南市历城区某小区房屋。
  该案的争议焦点:《补充协议》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是否过高?是否应予调整减少违约金?.....
  法院认为,该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购房款,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期限及时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逾期交房构成违约。《补充协议》约定的交房期限届至后,被告仍未能如期交房。被告已于2018年6月取得涉案房屋《分期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但单方提出交房需原告等购房者以放弃违约金为条件,导致涉案房屋至今未交付。且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无条件交房后又反悔,存在明显过错,构成恶意违约,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综合该案合同履行情况,一、应加重被告的违约成本,弥补守约方的利益损失。故对被告要求调整违约金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对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不作调整。二、被告已于2018年6月取得《分期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原告要求被告向其交付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并按照《补充协议》的规定向原告交付违约金。
来源: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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