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谁为你辩护?——中国刑事辩护收费制度研究
发布日期:2003-12-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记不清是哪年了,电视连续剧《我为你辩护》的热播让我们每一位公民真切地感受到了刑事辩护律师带给我们的震撼和力量。然而,今天,我要问:明天,谁为你辩护?
眼下,刑事辩护业务极度缩水和日渐萧条,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律师们早已纷纷“弃暗投明”,另辟蹊径了。于是,就有了民商、金融、房地产等经济事务的红火。甚至于有些“高明”的律师竟打出了“淘汰刑事辩护这样效益不高的服务产品,进而开发市场需求的服务产品”的旗号。对此,良知尚存的人们不禁苦苦地追问:刑事辩护的路,为什么越走越窄?其实,原因简单的要命:风险大,挣钱少。刑事辩护律师的风险最大,既要面对对方当事人的风险,还要面对来自公检法的风险。近年来,学者们对困扰刑事辩护的这些难点进行了较多的探讨。可是,就是没有人提“钱”的事。在此,我要大声呼喊:请为刑事辩护律师“加薪”。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不少地方纷纷出台了新的律师收费标准,律师收费普遍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同时,刑事辩护律师的收入也随之有所提高。但是,无法否认的是,与民商、金融等业务相比,刑事辩护律师的收费仍旧相对偏低。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事辩护律师的收费绝对数额偏低。例如,去年开始实行的《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暂定)》规定,办理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收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近日公布的《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暂行)》规定,办理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每件300元至2000元,起诉阶段每件500元至3000元,一审案件每件800元至5000元。《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试行)》则规定办理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收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显然,这一两千元的收费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所提供的辩护服务来说,是非常低的。如果说绝对数额不易判断的话,那么相对于民商和经济案件而言,刑事辩护律师的收费就是更加低的可怜。首先,刑事辩护律师所面临的风险是最大的。除了律师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律师还要应对来自公检法的危险。到目前,已经有相当数量的律师受到了来自公检法的职业报复。刑法第306条已经沦为公安局和检察院对付律师的杀手锏。其次,刑事辩护律师所提供的刑事辩护具有最高的价值。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辩护律师提供的刑事辩护可以让犯罪嫌疑人恢复自由乃至挽救其生命。无论如何,人的生命和自由相对财产来说,无疑具有最高的价值。因此,从性质上说,刑事辩护律师提供的刑事辩护比其他的代理律师创造了更高的价值。第三,财产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按比例收费,而刑事辩护为何不可?刑事案件同样涉及财产问题。而且,从法理的角度来分析,刑法是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的保障法。作为保障法,刑法的适用以其前卫法,即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的适用为前提。因此,刑事辩护律师所提供的刑事辩护服务,也同样包含了大量的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劳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民事、经济案件可以根据标的额按比例收费的话,那么刑事辩护同样可以。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刑事辩护律师提供的刑事辩护不赚钱呢?笔者认为,导致这一状况的原因较为复杂。具体来说,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刑事辩护不为当事人带来金钱。而民商事案件、经济案件则直接和当事人的财产密切相关。因此,似乎代理民商事案件、经济案件能为当事人创造更大的价值。实则不然,刑事辩护律师提供的刑事辩护所创造的价值更为重要,只是更为抽象,不象金钱那样外显,不易为人所感受而已。第二,人为的条块分割。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案件可以划分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等不同类型。但是,据此确定收费标准则并不合理。因为,律师所提供的是一种法律服务。这种法律服务是一种。既然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是一种劳动,那么它的价值就应当由它所创造的价值和所付出的劳动以及所承担的风险来决定。因此,从劳动价值论的角度来看,律师收费的多少和案件的性质并无关系。显然,目前的这种按照案件的不同性质规定不同的收费标准的做法是站不住脚的。第三,对刑事案件的观念错误。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的重刑轻民的观念已经出现了新的矫枉过正。于是,刑事辩护倍受冷落。第四,割裂了刑法与民商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的衔接关系。刑法与民商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并非简单的并列,而是相互衔接的。特别是经济犯罪,以违反相应的经济法律法规为要件,最直接地体现了这种衔接关系。其它犯罪案件同样存在这种衔接关系。例如,财产犯罪、人身犯罪与民法的关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与行政法律法规的关系。
那么,应如何纠正刑事辩护律师收费低这一不合理的状况呢?笔者认为,应当以劳动价值论为确定收费标准的基本原理和理论依据。因此,按时间收费,应当成为律师收费的基本标准。在此基础之上,按照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规则,由律师与当事人协商决定。笔者认为,计时收费应当成为今后我国律师收费改革的基本方向。我国目前的收费标准虽然正在向这一方向靠拢,但还远远不够。事实上,在欧美等律师业发达的西方国家,“Hourly Rate”也正是最主要的收费方式。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律师计时收费制度的进一步实施,我国的律师服务结构会更加协调。我国的刑事辩护不赚钱的局面也将彻底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