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离婚的,法律上该如何操作呢
何XXXXX和王XXXXX结婚后,王XXXXX因工作关系一直在外地居住。因长期异地,感情逐渐变淡,何XXXXX欲离婚,但无法联系到王XXXXX,便一直拖了2年。后来,何XXXXX和单位的同事张XXXXX产生感情,意欲结婚,但民政局告知因和王XXXXX依然存在婚姻关系,应该先办理离婚登记再结婚,否则构成重婚罪。那么,针对王XXXXX下落不明的,何XXXXX应如何起诉离婚?
法律上规定有这3种处理方式:
一、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一方失踪后,再向法院诉讼离婚
婚姻中一方下落不明的除了上述案例的在异地无法联系的情况外,还有可能是因为发生意外后下落不明的,据此,另一方想解除夫妻关系的,可以申请宣告对方失踪。
但注意,申请宣告失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必须持续满2年;②只能由与该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申请,如配偶、父母、子女等;③必须书面申请;④管辖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法院宣告下落不明一方为失踪后,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只是在财产上形成对失踪人的一种保管以及失踪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或履行;而失踪人有可能在宣告后又出现的情形,因此,被宣告失踪一方的配偶欲解除婚姻关系的,还需到法院申请诉讼离婚,而法律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当然,也可以在被告失踪前的最后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可对失踪一方进行公告后缺席判决,《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因此,被宣告失踪后一般会判决离婚。
二、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一方死亡后,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对于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也可申请宣告对方死亡,这样的法律后果是婚姻关系在法院宣告之日起视为解除,申请人可持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次结婚手续,并且可以合法地继承被宣告人的遗产。当然,如果日后被宣告死亡的人没有死亡的,其继承的遗产应当要返还,但其原有的婚姻关系是不能再恢复的,也就是说再婚人的婚姻关系仍然合法有效。
那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什么呢?①时间上有3种情形: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实际持续4年;或者有发生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如意外坠机、掉落悬崖;或发生意外后,有关机关可证明的自然人不可能再生存的,可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②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限制,但是,若有的提起宣告死亡的,有的提起宣告失踪的,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③管辖法院为被申请人最后离开的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④必须书面申请。
三、不愿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可直接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
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因申请宣告失踪和死亡时间太长以及麻烦的,依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因此一方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
对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
1、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
2、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3、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4、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国内案件的公告期为六十日,涉外案件为六个月。
5、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
提起离婚后,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一般根据以下两种情况:(1)下落不明不足两年;(2)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对于第一种情况,由法院查明事实后,作出是否判决离婚的决定,一般来说被告不出庭,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比较小,原告可以在第一次诉讼后满6个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此时基本都能判决离婚。对于第二种情况,法院可根据下落不明一方是否符合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条件、或者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等来判决,一般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也比较大。
因此,在婚姻中,一方下落不明的,婚姻关系不会因为分居或者一方失踪而自动解除,也意味着任何一方再结婚,就是可能触犯重婚罪。所以应当按照法律程序,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才能重新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