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分得拆迁房,女方可否请求分割财产?
安徽法院网讯 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道扬镳,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两个女儿归女方王某抚养,双方无财产争议。可四个月后,男方孔某就因土地征收,按户赔偿获得了两套安置房。近日,寿县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审结了这起离婚夫妻因拆迁补偿安置房分割产生的纠纷,经法官主持调解,明确王某及两个女儿按份额享有安置房产权。
2005年3月8日,王某与孔某在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因性格不合,双方争吵不断导致感情破裂,于2015年3月13日协议离婚,婚生两女均由王某抚养。
谁知在2015年7月,王某与孔某所在寿县炎刘镇广岩街道的土地被征收,房屋也随之实施拆迁补偿安置,王某与孔某及两个女儿四人按拆迁政策,可以分得寿县炎刘镇广岩街道某安置小区两套房屋共计160平方。
因为是按户进行补偿安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由孔某代表全家签订,虽然王某与孔某当时已离婚,但孔某户申报的家庭人口为四人且通过审核,协议上很明确的约定每人享有35平方,每一家庭户可以增购10平方,两女户可以再增购10平方。这样一来,孔某一家四口分得广岩街道某安置小区对门的两套六楼房屋,每套80平方,共计160平方。王某数次与孔某协商,希望按照补偿协议来分割安置房,但孔某始终没有同意,故王某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法庭在受理之后,根据村委会证明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查明王某及两个女儿三人均为政府拆迁安置对象,孔某按户分得的安置房,包含有王某及女儿应享有的房屋安置份额。通过调解,在王某与孔某及两个女儿全部在场之下,按照房屋现未进行产权登记的现状,将双方争议的房屋产权份额进行了明确,将其中房屋一套房屋确定归两个女儿共同所有,且享有同等份额,另外一套房屋归王某与孔某共同所有,二人也享有同等份额,可在房屋买卖后,依据其经济价值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双方据此签订了协议,从而妥善化解了纠纷。
法官说法: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并非专属户主一人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本案中王某既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和女儿的户籍又与孔某登记一起,对该拆迁地块的宅基地均享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具体的拆迁政策,是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以及对人进行安置,补偿利益的获得是以房屋面积和户口相结合,拆迁协议中明确记载了女方及孩子的姓名,就应该享有相应的补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