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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
发布日期:2019-01-10    作者:刘琬琳律师
一、案情简介: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
徐某某与王某自2000年起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4月24日,双方购买系争的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西路858弄某号501室房屋,总房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57,345元,其中首付款为157,345元,由王某与徐某某分别支付10万和5万。嗣后,王某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办理公积金贷款200,000元支付购房余款。同年7月10日,双方经核准登记为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
二、法院判决:房屋归王某所有,酌情支付给徐某折价款
法院判决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酌情支付徐某某价款35万元。
三、律师说法:未约定份额的共同共有,按照贡献大小确定共有份额
徐某某和王某对系争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现双方恋爱未果,不宜对系争房屋继续共有,该房屋可依法分割,分割时因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根据双方的出资状况。对其进行分割。若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无论是共同出资还是一方出资,法院对于此类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并无争议。法院都认可该房屋为双方共有,法院的审理重心在于如何确定双方之间的共有份额,尤其是非出资方的份额。法院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首先,法院会考虑是否存在约定共有份额的书面协议;其次,若不存在书面协议,双方应当举证证明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包括购房款和房屋装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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