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继承协议中放弃继承有效吗?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10),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徐某一、徐某二称,我们曾与被告签订涉案房屋的协议,关于我们父母徐某五和张某某的房屋的继承。在签协议的时候徐某五已经被诊断为痴呆和脑梗塞,不具备行为能力,他对其财产的处分是无效的。因为徐某五曾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多发性脑梗塞,症状性癫痫,癫痫持续状态病史,高血压3级,冠心病,高脂血症,痴呆。
并且我们认为之前我们在涉案遗赠协议中表示放弃继承并非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徐某三也没有法律依据继承房屋。如果在遗赠协议中,徐某五处分其房产份额的内容无效的话,我们放弃继承的内容也应无效,我们有理由重新继承遗产。
2、被告辩称
徐某三认为,徐某一、徐某二在签涉案遗赠协议的时候是非常清楚该协议效力的,故徐某一、徐某二的签字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张某某称:我对涉案遗赠协议没有异议,因为当时签的时候是徐某一、徐某二亲自签字并摁的手印,徐某三是基于该协议取得相应权利。当时徐某五在出院后的身体状况还可以,有时会清醒,所以我们认为徐某五在签该协议的时候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而且徐某五一直想把房子给徐某三,该协议可以看做徐某五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包括按照法定继承我应当继承的徐某五份额我都给徐某三。
二、法院查明
徐某五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名子女:徐某六、徐某一、徐某二。徐某五于2014年10月10日去世,徐某六于2016年8月26日去世。徐某六与李某于1996年3月离婚,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徐某三。
徐某五名下有位于北京市区房屋一套。是属于徐某五和张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徐某三曾提交《关于房屋继承的协议》一份,关于涉案房屋,徐某五(爷爷)和张某某(奶奶)在徐某一(女)、徐某二(女)、徐某三(徐某五之孙、徐某六之子)等人友好、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针对涉案房屋的处理,共同协商一致,达成这份协议。
协议中写明,涉案房屋在徐某五(爷爷)、张某某(奶奶)百年之后,将其赠与徐某三(徐某五之孙、徐某六之子)所有,属于徐某三财产。徐某六(摁印)(长子)承诺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徐某一(摁印)(长女)承诺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徐某二(摁印)(次女)承诺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
在徐某五(爷爷)、张某某(奶奶)在世期间,如遇政策变更,房屋拆迁等需要对该房屋进行处理的情况下,其因该房屋变更补偿或者拆迁所得的房屋仍赠与徐某三(徐某五之孙、徐某六之子)所有,属于徐某三财产;其因该房屋变更补偿或者拆迁所得的价款分为两部分,在保障徐某五(爷爷)、张某某(奶奶)正常生活所需费用的情况下,其余仍赠与徐某三(爷爷之孙、徐某六之子)所有,属于徐某三财产。徐某三在取得价款仍需与其他当事人共同履行照顾长辈身体健康的义务,仍需与其他当事人共同履行照顾长辈心理幸福的义务,并且保证徐某五(爷爷)、张某某(奶奶)仍与徐某三共同居住。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房屋由徐某三继承1/2份额;驳回徐某三其他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徐某三认为《关于房屋继承的协议》中处分其财产的意见属于遗赠性质,属于遗嘱。但是该协议的形式不属于任何一种法定遗嘱形式。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徐某一、徐某二是否对涉案房屋中徐某五遗产享有继承份额。
本案中的《关于房屋继承的协议》,系各方在友好、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该协议,且徐某一、徐某二承诺放弃对该房屋继承,由徐某三负责该房屋的装修、装饰、维护工作,并应尽对徐某五、张某某的赡养义务。均系各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对于徐某一、徐某二上诉主张认为其在涉案遗赠协议中表示放弃继承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在本案中,徐某五的妻子张某某对徐某五的身体状态的陈述不能够直接确定该协议中对房产的处分系徐某五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张某某称将其继承房屋份额给予徐某三是张某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有权对所获得的合法财产予以处分,所以对于徐某三继承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于法有据,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