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考法理学关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内容
发布日期:2019-01-0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条件: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1)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因此,A.纯粹的心理现象不能看做是法律事实。B.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2)法律事实的种类,依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转移为标准:
A.法律事件:社会事件、自然事件;
B.法律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注意:
1.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
2.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
3.同一个法律事实,针对不同的人可能是法律事件,也可能是法律行为。
【例题·多选题】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刘某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2014-1-53)
A.“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B.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
C.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D.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
[正确答案]ABC 法律 教育 网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选项A正确。法律关系产生的条件: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标准是法律事实,对“是否自愿”以及“是否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属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选项B正确。出具借条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发生。
选项C正确。基于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对法律关系进行不同分类。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程序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选项D错误。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法律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本案裁判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意志自由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而不是法律事件。
【例题·不定项】“在法学家们以及各个法典看来,各个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缔结契约这类事情,一般是纯粹偶然的现象,这些关系被他们看作是可以随意建立或不建立的关系,它们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缔约双方的个人意愿。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的时候,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09-1-91)
A.契约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建立的社会关系
B.各个时期的法都不得不规定保险公司等新的交往形式和它们获得财产的新方式
C.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既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思想关系的属性,又有物质关系制约的属性
D.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不可能是国家的意志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选项A正确。契约关系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选项B错误。法以实践需要为前提,不可能凭空制定法律,即在保险公司出现后,法律才对保险公司有所规定,并不是各个时期的法律都有规定。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