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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民事诉讼法学的任务与重心研究
发布日期:2019-0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每个国家都会经历很多次社会转型, 而社会一旦进行转型, 当时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方向也会跟着改变。而我国现今处于社会转型阶段, 依法治国的初级阶段。因此民事诉讼法也还处于创立和实践的过程中, 并没有发展成一个比较成熟的阶段。而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材料全部来源于当下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 从我国依照法律处理民事诉讼的实践中获取相关信息进行研究。因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 所以有一段时间因为民事诉讼法中存在一些错误导致民事诉讼判决出现误差, 无法真正的贯彻公平公正的理念, 从而影响我国学者对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本文阐述了转型时期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任务与重心。

  关键词:转型时期; 民事诉讼法学; 任务与重心;

民事诉讼法

  转型时期是指事物的结构形态、运转模型和人们观念的根本性转变过程。不同转型主体的状态及其与客观环境的适应程度, 决定了转型内容和方向的多样性。转型时期是主动求新求变的过程, 是一个创新的过程[1]。例如:一个企业的成功转型, 就是决策层按照外部环境的变化, 对企业的体制机制、运行模式和发展战略大范围地进行动态调整和创新, 将旧的发展模式转变为符合当前时代要求的新模式。转型时期以新体制的形成为基本目标, 不一定兼顾暂时的经济增长绩效。转型时期过程包括宪政转轨, 也就是说, 经济、社会和政治的转轨是几乎是平行推进的[2]。转型期间, 经济转轨初期稳定化、私有化和自由化政策并举。我国正处于经济大转型时期, 从之前的计划经济从而转变为市场经济, 从传统的依法治国转变成信贷的依法治国, 从原来的事事靠政府转变为将政治简单化, 并且进行适当的放权。而这个时期的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任务与重心也随之发生变化。

  一、民事诉讼法学的任务与时事变化

  一个国家在经历过数次动荡之后, 必然会发生政权更替, 而社会也会随之改变。我国在建设新中国后, 坚决的废弃了原有的传统的腐朽的法律, 改变人们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而原来的民事诉讼制度也随之改变。改革开放后, 政府逐渐重视来法律制度, 因此民事诉讼法也随之重生, 并且被实际的应用到了生活中去。因为生活中急需民事诉讼制度, 因此, 民事诉讼法在还没有得到彻底完善之后, 就已经应用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解决人们的纠纷。但是,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按照设想走向正确的道路, 而是与政府的设想出现了便宜, 无法真正的将法律彻底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去, 重视口号, 但是实际行动却并没有被重视。因此, 我国在转型期间对于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完善与改革。对于民事诉讼制度我国还处于发展初期, 还有很大的完善探究空间, 因此, 应该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 从而制定更好更完善更为人性化的民事诉讼制度。

  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

  与经济改革几乎一致的是,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在改革的时候也是更多的注重实践, 而非纸上谈兵。但是因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还处于刚开始的阶段, 有足够的民事诉讼理论, 但是缺乏一位有经验的前辈进行引导。因此, 当民事诉讼的观念与理论出现了偏差之后, 我国毫无知觉, 并且进入了岔道。

  很多研究结果都表示, 我国非常缺乏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研究资料。因此, 学者们在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理念, 原理以及制度的时候, 都只了解到了片面的东西, 并没有进行深入了解。更遗憾的是, 因为缺乏研究资源, 因此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任务出现了错误, 导致大量的人力物力被消耗, 但是却没有获取相应的价值。

  民事诉讼法学的诸多研究中, 司法制度一直是重点, 因为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是密切相关的。因此,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家们对于司法制度一直很关注。很多学者们认为, 我国的司法制度如果没有进行相应的改革, 那么进行民事诉讼改革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司法制度是我国法律的一部分, 同时司法制度的好坏也影响政治的施展。但是想要掌握司法制度, 必然要合理的配置司法人员以及相关司法资源。但是, 我国大量的司法信息一直处于保密阶段, 无法公开, 因此, 我国学者们在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时候就缺少足够的资源, 无法做出能够说服其他学者的研究, 并且无法深入了解司法制度的实际情况。因此在探究民事诉讼法学的原理时, 一直无法做出最后的结果。

  三、结束语

  转型时期是指事物的结构形态、运转模型和人们观念的根本性转变过程。不能否认的是, 我国的民事诉讼缺乏实践, 因此理论与实践始终有着距离, 因此在研究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上无法给出有利的依据。只能通过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资料进行研究, 从而武装我国的理论。但是我国对于外国的理论并不是非常认可, 对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并不认可, 以至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至今还在初期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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