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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后继续为单位工作 劳动关系还存在?
发布日期:2019-01-04    作者:姚雷律师

案情简介:解除劳动合同后继续为单位工作 劳动者请求支付工资
小张自2006年3月开始至今一直在被告某公司工作,2006年12月担任公司的财务部部长,直至2013年9月30日,月工资2000元。双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3月1日,出于减轻公司经营压力的需要,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之后小张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建立了劳动关系,把社会保险转移至第三人,属于形式上的解除,仍然为公司做事。公司却从2011年3月起停发了其本人工资,小张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补发2011年3月起停发的工资62000元。
法院决定:确认原被告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驳回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本案的原告小张与被告公司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小张提交证据证明其提供了劳动,亦提供工资发放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公司对双方2006年3月至2011年3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月薪2000元亦予以认可。另外,小张提供的证据显示,2011年3月1日以后小张还为公司的领导购买过车票、报过帐等。原告与公司于2011年3月1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小张对该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认为:综上,2006年3月至2011年3月期间原告小张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2011年3月以后,小张为公司提供了部分劳务。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继续为单位工作 劳动关系还存在?
相关法规规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所发﹝2005﹞12号)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
1,原告小张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被告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均依法具备法律主体资格。
2,本案小张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建立了劳动关系,把社会保险转移至第三人。即小张不再接受被告公司的管理、不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从事其工作安排等。
3,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
葛春喜律师认为,劳动关系是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首要因素,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继续在单位工作,要向用人单位确认其之前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或者之后的劳动关系是何种劳动关系。如果之后有争议,才能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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