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逯某系太原市地税系统的一名税务干部,被指控玩忽职守导致纳税企业逃税57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玩忽职守罪,并判处逯某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逯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部分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案件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仍判决被告人逯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再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重大,裁判走向会对太原和山西乃至中国的税收征管工作产生深远影响,遂决定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 二审期间,我们仍然坚持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在现有的税收征管条件下已经履行了全部工作职责,不存在任何不负责任和玩忽职守行为,而且本案中根本不存在损失,本案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逯某无罪。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欠缺玩忽职守罪的两个法定构成要件:1、行为要件,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2、结果要件,即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最终,二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判决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逯某无罪。 本案带给我的启示:律师应当拥有专业自信,应当相信自己基于事实、证据和法律所作出的专业判断,要敢于和善于坚持自己的辩护意见,要相信法律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