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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8-12-29    作者:郭庆梓律师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诉告诉的,人民法院就不予追究。被害人不起诉必须是他本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如果被害人因受恐吓、强制等原因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根据刑法规定,共有四种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公然侮辱、诽谤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家庭成员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他人委托保管财物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2)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主要包括:
  (1)故意伤害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讯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于这八类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处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就是说,对上述八类案件,如果犯罪轻微,被害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明被告人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以自诉方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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