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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什么时候?
发布日期:2018-12-28    作者:李丹律师
在债务人通过转移财产的手法躲债的时候,债权人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避免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失,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


  一、什么是撤销权


  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应注意的是,在具体判断是否构成诈害行为时,通常理论上所说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仅应作为一般论,不应机械地套用。应当对行为的主观状态、客观状态以及行为的效果等因素全面把握,进行有机的综合的判断。


  二、债权人什么时候可以行使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本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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